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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保护劳动者权益 博弈深化立法公正
2007-07-06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9日下午表决通过劳动合同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6月29日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劳动合同法获高票通过。通观以四次审议为主干的立法过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标贯穿始终,媒体与社会各界在如何实现公平保护的深入争论中,达成了以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根本目标,值得欣慰。
劳动合同法是典型的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去年3月向社会公布草案征求意见短短一个月即获19万多条反馈,远高于物权法的1万多条。参与建言者,既有劳方,又有资方及各自“代言人”,在整部法律的立法宗旨、合同的订立与终止、试用期、经济补偿、就业限制、劳务派遣等所有方面,都展开了持久的激辩。
争论的最核心问题是立法宗旨。是“向劳动者倾斜”还是“平等保护劳资双方”?这是立法者一开始就面对的难题。一方从技术上强调该法的“合同”性质,认为劳资双方的权益应予“平等保护”,另一方则从根本上强调该法的“劳动”性质,认为此法属于社会法领域,在世界各国均向劳动者倾斜,针对中国劳动者的实际状态,“保护弱势”才能实现根本上的公正。
这个分歧远远超过技术层面,实质是怎样立法才更能维护“公平正义”这一立法的基本目标。
众所周知,处于强势的资方,尤其外资企业,其组织化程度更完善,利益诉求渠道更畅通,对政策和法律的制定过程往往能施加更多的影响力。这在整个立法过程中表现得极其清楚:一些外企资方的驻华代表机构,如中国欧盟商会,北京和上海的美国商会,以及广州的外商投资商会,都对立法机构进行有组织游说。除“雇佣自由”等说辞外,一些外企甚至公开或私下以“撤资”为要挟,置中国劳工之利益于不顾,明显越过了争论问题的底线。
资本逐利乃是当然,利益集团进行游说也无可厚非。然而利益归利益,正义归正义。以技术上的“平等”词汇,漠视劳动者需要保护的现实与国际惯例,是对维护社会公义的伤害。
相形之下,虽然处于弱势的劳方在立法博弈中诉求渠道有限,但人们始终可以看到劳动部门、工会组织等机构在立法过程中维护劳动者利益的坚定言行。不仅如此,许多同情劳动者与拥有专业水准的学者,以及一些媒体,也积极发出声音,为劳动者代言。
在这场博弈中,从去年起进一步推行的一系列“开门立法”制度,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立法原则,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整个审议过程中,面对资方的游说和压力,劳方始终有机会表述自己的意见,阐明分歧的根本点。
而立法者的信念则始终如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尽管在一些具体问题、具体表述上也有一些分歧,但从整体而言,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取向始终是坚定不移的。在表明立法宗旨的第一条中,尽管有过表述之变、词序之变,“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表述一直保持下来,“倾斜”之意明显。至于具体规定,尽管也有不少修改,但关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条款始终远远多于对用人单位的保护,在为数16条的“法律责任”中,有13条半是对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比例也明显利于劳方。
一方面开门立法,广泛听取意见,回应民声,正视社会现实;一方面有足够的智慧与勇气,以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为准绳,坚持正确方向,不为外界杂音干扰,从这层意义上讲,劳动合同立法是一次成功而宝贵的立法经验,很多立法者以及关注立法的人们都从中得到了学习,对立法精神有更深的认识。
劳动立法强调保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权益属国际通行规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力促公平正义,更是立法的题中应有之义,社会法领域尤其如此。劳动合同法始终坚持公平正义的立法精神,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及立法机构赢得了声誉,为和谐社会的“落地”增加了保障。
人民富裕,也是国家持续发展的基石。加强劳动者权益,提高劳动者待遇,一方面可弱化过度依赖廉价劳动力的经济增长动力,促进产业升级;另一方面也可增加劳动者收入,促进内需,对改善过度依赖投资、出口的现状颇为有益。因此,劳动合同立法还可视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个重要举措。
立法博弈随法律通过一锤定音后,仍有人担心对劳方的保护可能在某些方面造成适得其反的效果,如影响就业,或者因用人单位的规避而缺乏可操作性,沦为“观赏法”。但事实上,尽管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现状还将存在下去,但就业也有刚性的一面,企业要挣钱,终归要用人,不管劳动基准是高还是低,劳动基准的提高,与就业不足并无多少因果关系。更何况立法机构已经测算,在劳动合同法通过后,守法企业的用人成本基本不会增加。
至于法律会否因为严格而得不到落实,必须指出的是,这是一个法律执行问题,需要从执法的层面用力,而不能以“立法”的让步为代价。可以期望,在民生、就业越来越为举国瞩目时,劳动合同法的贯彻执行,将获得更有力的支持。(记者汤耀国)
来源:《瞭望》
(转 自政府法制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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