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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名册重庆范本调查

2007-07-09

法制日报记者 吴晓锋

  6月1日起新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两个相关司法解释已正式实施,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实行管理人名册制度。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应当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数量和企业破产案件数量,确定由本院或者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目前各地高院或中院正紧锣密鼓地进行第一批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编制工作。

  为何强调业绩?

  业绩好的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较强

  重庆高院于5月1日率先发出关于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打响了全国编制名册战役的第一枪。这一枪不仅发得及时,而且射得漂亮,被最高人民法院誉为范本转发各高院学习参考,并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预备会上对此进行了专题讨论。

  在记者对全国各地破产管理人名册编制情况的采访中,总会听到一句话:“也没什么特别的,基本上是以重庆为摹本,大同小异。”看来,要了解破产管理人名册,还非得从重庆看过来。既然为范本,这个名册编制有何特点亮点呢,其设计者基于什么理念和思路呢?

  重庆高院民二庭庭长唐文说:“哪里是什么范本,只是因为我们出台较早,又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一致,所以最高法院向各高院转发。”唐文谦虚地说。“破产管理人制度是新破产法确立的一个全新的制度,针对重庆的实际情况,我们在春节前就着手编制破产管理人名册。法律规定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破产清算中介机构来做破产管理人,但法院如何在众多的机构和个人中选择是个问题。众多的机构水平参差不齐,有的业绩好,有的业绩差,而我们认为破产管理人制度设计中有个很重要的问题,也是新问题,就是要求管理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所以我们会强调业绩,因为业绩好的机构,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也较强。

  为何实行评分制?

  通过分值细化弱化主观性增强客观性

  如何落实司法解释,重庆高院冥思苦想,首先确立了一个指导思想———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贯穿这个指导思想,对破产管理人的评定实行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这可以说是该范本最引人注目的地方,所有读过的人都在玩味:为何要打分呢?如何确立科学的打分标准呢?

  唐文认为,只有通过分值细化,才能弱化主观性,增强客观性,从而保证指导思想的贯彻实现。如果只有几个原则性的干条条的规定,就会非常主观。比如执业业绩如何体现?有律师所对业务收入,执业年限的考评不解。唐文认为,业务收入高一般能证明业绩较好,而年限长,机构规模大,具备各方面人才的所必然能力较强。

  但唐文也承认,以一个打分标准去考量每个机构的情况也不一定科学,可是实际上也不好把握,所以虽然最高法院把重庆的办法转发,以供各地作为参考,但并不一定对全国广泛适用。各地有各地的具体情况。

  各地法官评价,严格的打分制为破产管理人的进入设置了较高门槛,有利于保证破产管理人的社会公信力和水准。

  为何由高院统一编制?

  首批要把有能力有经验的先选出来,第二批会考虑成本和地域性

  要制定多大的名册才恰当?这要考虑能担当的机构的数量和案件的数量。据唐文介绍,重庆有300多个律师事务所,3000多律师;有近100个会计师事务所,1000多名注册会计师;清算事务所有七八家,但真正做过破产清算的只有两三家,而全市的破产案件近年来一般保持在七八十件左右。据此,重庆把机构的名额确定为20个,这是与案件数量相应的。以后案件多了再编制第二批、第三批名册。而且首批名册由高院统一编制,各中院不再制定。

  公告出来后,许多专家学者对由高院统一编制名册提出批评。西南政法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汪世虎教授认为,破产管理人名册不宜由高院统一制定。破产管理人名册如果由高院统一制定,按照统一的标准,势必造成有的地方可能就没有一家被选入破产管理人名册,这就意味着要到另外的城市选任管理人,必然增加破产清算费用,使债权人利益受损。而世界各国选拔破产管理人都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尽可能地节约费用。

  对此,唐文表示,首批确实没考虑地域性问题,主要考虑的是要总结经验,要把有能力有经验的先选出来。第二批会考虑成本,考虑地域性。另外,从破产法通过、司法解释出台到破产管理人名册的编制,这中间的时间太短太仓促,而就重庆来讲,高院一直在关注这个问题,有充分的了解,能解决各地标准不一的问题,所以由高院统一制定。

  同时,唐文透露,最高法院也有个指导思想,即直辖市由高院来编制,因为直辖市幅员不大,中院少,便于统一。

  制定实施细则可望解决何问题?

  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同时也是为了保护法官

  目前,重庆高院破产管理人正式名册已经公告,但相关的工作并没有告一段落。受案后如何在入册的20个机构中具体确立一个,这意味着又会进行第二次遴选。是随机,是竞争,是接受推荐?重庆高院再度走在全国前列,继而制定了《受案法院如何指定(选定)破产管理人实施细则》,对几种情况作出具体规定,使之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唐文说,以前有的法院有的法官在这方面出过问题,此举同时也是为了保护法官,减少法官道德风险。目前,该细则正在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转自 政府法制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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