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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5
月
1
日起实施
来源
:
华西都市报
李寰蹇易
2008
年
04
月
21
日
09
时
35
分
劳动者可拿着
“
调解协议
”
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劳动争议仲裁时间从
60
天延长至一年,
“
一裁终局
”
让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就能得到解决
……
这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力举措将在今年
5
月
1
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生效后实行。
亮点一
讨薪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
40
多名民工在成都一家建筑单位做工
3
年,一直没拿到工资。尽管单位开具了
“
欠条
”
,却一直不履行。民工到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单位支付他们总共
100
多万元工资,可单位仍然不履行,民工最终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解读:今年
5
月
1
日起,只要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民工就可直接将
“
欠条
”
交给法院,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如不履行,则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特别强调,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事宜的要达成调解协议,才能申请支付令。
亮点二
仲裁 申请时效延长至
1
年
案例:
2007
年
10
月,张某因工伤索赔问题与单位发生争执。
2008
年
2
月,张某向成都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但因为张某的仲裁申请已超过
60
天的仲裁时效,仲裁委最终做出了
“
超过仲裁时效,不予受理
”
的裁定,张某只能向法院起诉。
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申请仲裁时效期限从
60
天延长至一年。如在规定的仲裁时效内,因调解、投诉等原因中断,从中断之日起,仲裁时效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时效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如企业欠薪,只要劳动者仍在该企业工作,即使超过一年仍可
“
翻旧账
”
,申请仲裁索回工资。
亮点三
执行
“
一裁终局
”
倾斜劳动者
案例:
2005
年,王某在某房产公司打工,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公司连续
7
个月都没有发工资给王某,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结果是公司应支付拖欠工资。可公司不服,上诉到法院。一审判决后,公司又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一拖再拖,直到现在王某还没拿到工资。
解读:今年
5
月
1
日起,一旦劳动仲裁委做出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等裁定,用人单位就必须无条件履行。对于小额仲裁案件和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一经仲裁委裁决后,用人单位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再向仲裁委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而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亮点四
追索 可裁决先予执行
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案件从受理之日起,劳动仲裁委员会应该在
60
天内作出裁决。如果
60
日内未作出裁决,劳动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曾文忠介绍,对部分事实清楚的可先行裁决;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案件,根据申请,可裁决先予执行。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可不提供担保,企业要求先予执行则必须提供担保。从今年
5
月
1
日起劳动争议仲裁不再收费。
(转自 政府法制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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